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日前,廣東制定發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并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附屬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
《辦法》明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還應載明施工標準工期。施工標準工期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計算確定。因工程特殊無法計算施工標準工期的,可參考已完類似工程的實際施工工期,無類似工程參考的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難易程度等合理確定。若招標工期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應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單獨開列趕工措施項目和在招標控制價中單獨計算趕工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規定計算。
根據《辦法》,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合同工期和發承包雙方的工期責任,包括明確合同工期的日歷天數以及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明確延遲竣工的責任,延遲竣工賠償標準和最大賠償額度;工期索賠、工期順延和工期爭議的解決方式。招標工程的合同工期,應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招標工期與中標人投標工期不一致的應以投標工期為準;直接發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標準工期協商確定。施工合同沒有明確合同工期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本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協商確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辦法》要求,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任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核查;發現違法者,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辦法》還對合同工程實際竣工日期作出規定:合同工程施工質量竣工驗收合格的,以通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合同工程未經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轉移占有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該《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附屬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
《辦法》明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還應載明施工標準工期。施工標準工期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計算確定。因工程特殊無法計算施工標準工期的,可參考已完類似工程的實際施工工期,無類似工程參考的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難易程度等合理確定。若招標工期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應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單獨開列趕工措施項目和在招標控制價中單獨計算趕工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規定計算。
根據《辦法》,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合同工期和發承包雙方的工期責任,包括明確合同工期的日歷天數以及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明確延遲竣工的責任,延遲竣工賠償標準和最大賠償額度;工期索賠、工期順延和工期爭議的解決方式。招標工程的合同工期,應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招標工期與中標人投標工期不一致的應以投標工期為準;直接發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標準工期協商確定。施工合同沒有明確合同工期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本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協商確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辦法》要求,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任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核查;發現違法者,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辦法》還對合同工程實際竣工日期作出規定:合同工程施工質量竣工驗收合格的,以通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合同工程未經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轉移占有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