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雙方必須履行的技術經濟文件,它是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的重要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簽訂、加強施工合同管理對工程造價的確定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逐步規范,合同主體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但部分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的內容不夠詳細、管理不到位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響工程結算工作不能順利進行,并直接影響到建設項目的造價控制。從目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來看,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不到位,對造價控制產生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施工合同違背招標文件約定,導致工程造價源頭失控
施工合同在簽訂時違背招標文件對工程造價的主要約定,使建設項目的造價從一開始就失去了有效控制,這是當前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有的建設項目在招標時約定為“固定價格”招標,簽訂合同時又出現了按工程預算實做實算的結算方法,這樣一來,招投標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失去意義。如某財政投資道路工程,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均為固定價格,并且也約定了固定價格的風險范圍,但是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卻約定按工程預算實做實算。該項目中標價為7284.57萬元,而中標價部分的結算價為8007.95萬元,工程造價增加約10%,且不含設計變更及增加的工程量。
二、合同價款調整約定不明確,導致結算審核依據不足
這個問題在實際操作中表現的較為普遍,主要是工程量和價格的調整。
1、合同價款調整方式中工程量調整方式不明確。諸如工程量的偏差、工程變更、設計變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其他調整因素等在合同中未做明確約定。如果不明確,在竣工結算時,就會因為工程量調整方式不明確,造成審核方和承包方在核對工作量時,依據不足,較難確定審核方意見。例如:某項目在施工合同簽訂時,只說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程量調整方式。由于現在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提供,合同中又沒有約定清楚招標總價中工程量偏差、工程變更等允許的調整方式、范圍等,從而造成在結算時,審計方和承包方各自對合同理解不同,各自工程量計算口徑不同,爭議很大,工程量核對工作無法進行。最后只有請造價管理部門反復開會協調,采用會議紀要形式明確合同中工程量調整方式,審核工作才得以進行下去。
2、合同價款調整方式中價格調整方式不明確。一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綜合單價,二是主要材料價格。合同中對綜合單價和主要材料價格的調整條件、調整方式、物價及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費用索賠事件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調整以及其他調整因素等等,考慮不周全,設計不嚴密,含糊不清,造成結算審計計價時產生嚴重分歧,無法做出明確斷定。例如:某項目在施工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招標時綜合單價和施工時主要材料價格的調整條件、調整方式。在結算審計時,審計方認為本工程中綜合單價和主要材料價格不需要調整;而承包方認為在施工時辦理的有主要材料價格簽證、相關工程變更等簽證,要求必須按簽證進行相關調整。這就造成了很大分歧,作為審計方雖然知道有相關簽證,但是由于合同中沒有約定價格調整范圍及方式,因而沒有調整依據,無法進行調整。
三、合同相關細節設計不嚴密,導致結算造價無謂增高
主要是在簽訂合同時,對重要的細節問題考慮不周,留下漏洞,導致工程價款無謂增高。有的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以總價包干,但未考慮招標時總價包含有業主方的預留金,合同沒有約定預留金的調整方法,在工程結算時造成無謂的損失。還有的建設項目在簽訂時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總造價或工程項目單價,但對相對應的工作內容約定不詳細或不具體,這樣在結算時容易出現糾紛或漏洞。如某財政投資市政管網項目,中標價為9452.73萬元,其中含400萬元為業主預留金(招標文件約定),而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承包方法為:“招標范圍內的工程,按9452.73萬元總價包干”,這樣實際上使工程造價增加了400萬元。又如某財政投資綜合辦公樓項目,合同在承包范圍一欄很隨意的注明為“土建工程”,而招標時的范圍為土建、安裝工程,結算時施工單位就要求重新結算安裝部分,此部分造價約127.56萬元,甲乙雙方一直為此糾纏不清。
四、合同對變更的定義不明確,導致造價審核的難度增大
主要是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對何為變更,變更時如何調整約定不詳細或不具體,一般表述為“工程設計變更時,工程量可做調整….”,并沒有對什么是重大設計變更加以明確界定,由此在結算審核時對哪些算重大設計變更產生嚴重分歧,很難做出明確斷定。如:某項目在施工合同簽訂時約定本工程為總價包干,工程設計變更±2%不予調整。由于沒有對什么是設計變更做出約定,因此在結算審核時,審核方自然按設計院出具的設計變更為依據做調整,該工程變更部分總計500萬元;由于合同總金額是1億元,±2%不予調整就是200萬元不調整,那么該工程審核方確認的變更部分造價就是300萬元。而承包方認為500萬元是業主要求變更的,對審核方說的“工程設計變更”定義不認可。使結算審核拖了很長時間,最后經過發包方、承包方多次磋商,才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了“工程設計變更”范圍,確認變更部分造價為400萬元。又如:市內某財政投資綜合教學樓工程。合同簽訂的是綜合單價合同,并且約定設計變更屬另外增加的項目,套用相關定額重新組價,在結算時的基礎孔樁加深很多,審核單位認為孔樁加深不屬設計變更的范圍,應該引用原中標單價,而施工單位認為中標單價里面有不平衡報價的因素,此項單價有點低,主張重新組價,為此甲乙雙方一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此項涉及造價約42.17萬元。
綜上所述,要從源頭和過程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建設成本,就必須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要嚴格施工合同的簽定,合同的語言要嚴密,條款要明確,內容要完整;同時,要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對工程變更更要嚴加控制,使合同得到順利履行,這樣才能避免產生糾紛,避免索賠條件的成立,最終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