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商務部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油設施符合油庫布局規劃要求;
(二)油庫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二)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十一條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